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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章(第1页)

作为解决南朝鲜土地改革问题的第一步,军政府在1945年10月5日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地租最高不得超过农作物全年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另外,还考虑了这样的建议,即允许农民经连续十五年每年交付收获量的四分之一以后,就可把耕种的土地转入本人名下所有。1945年12月12日,官方采取了第二个步骤,把日本人占有的土地划归美国军政府掌握。土地的使用由&ldo;新朝鲜公司&rdo;监督,该公司的前身就是日本人创办的&ldo;东方拓殖公司&rdo;。新朝鲜公司被授权把土地租给朝鲜的佃农。然而,在两年多的时间中,没有采取其他转移日本人财产所有权的决定性行动。所以不愿意清除这个重大的障碍(日本人的财产),部分地是由于朝鲜临时立法议院的保守态度。该议院的许多议员是朝鲜的地主或地主集团的代表,他们生怕把原来日本人名下的财产转归朝鲜耕种者所有的政策,会危及朝鲜所有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该议院对土地改革法令没有采取赞成的态度。最后,在1948年3月,根据军政府的命令,成立了一个&ldo;全国土地委员会&rdo;,这个委员会允许将过去日本人在南朝鲜占有的土地以合理的价格售给朝鲜农民。这

一措施使南朝鲜四分之一的农民获得了六十八万六千英亩土地。

如上面所指出,北部的苏联政权鼓励并支持北朝鲜农民没收日本人财产和剥夺朝鲜地主权力的愿望。早在1946年3月,在平壤召开了第二次农民联盟大会。这次大会向道人民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土地改革法,道人民委员会批准了这项法令。这项法令的目的在于取消地主(不论是日本人或朝鲜人)与1

佃农的制度,而把土地转归实际耕种者所有。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以区别于集体公有的农场。土地是在没收后无偿地重新分配给耕种者。这样重新分配的土地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日本国家或个人所有以及与日本人勾结的朝鲜人所有的全部土地。第二类,包括朝鲜地主和朝鲜寺院庙宇所占有而超过十二又四分之一英亩的土地。第三类,是长期出租或由别人佃耕的土地,这类土地也在没收之列。另一方面,在争取朝鲜独立的斗争中表现特别积极的人士或对共产党友好的人士,其土地免予没收。土地重新分配时划成1法令全文的日文文本发表于《前卫》(zenei),1946年5月;英文文本发表于《美亚》(arasia),1947年2月。见麦丘恩:《今日的朝鲜》,第202页。

的单位大小,是根据每一农户的劳动力人数来计算的。按此计划分得的土地,禁止买卖或出租。此外,新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经常会受到被人民委员会没

收的威胁,这一点强有力地制止了政治上的非法活动。

这个计划被迅速地执行。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报告,执行这个计划后,北朝鲜农田的一半,即将近二百五十万英亩,已被分配给七十二万五千户农民。即使这些数字可能被夸大了,但是很明显,确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重新分配土地的工作,这对激发群众对新政权的热忱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年中给北朝鲜农民加上了沉重的负担,政府除按照农作物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征收正常的赋税之外,又以特别捐款或强迫储蓄的方式征收额外的款项。可是,在产量低的时期内,这样的政策是必不可避免的。当农作物总产量接近1947年和1948年的指标时,赋税似乎减轻了,一般的农民似乎感到生活比在日本

人统治下好得多了。

(2)日本人的工业资产

日本政府和国民在占有并开发大量朝鲜农田的同时,更大量地占有着矿山、森林、电力、交通工具、工业和运输业。所有的大型企业都排斥朝鲜人的投资,而是依靠日本资本发展起来的。其中有许多企业是政府所有的,例如铁路和交通。其他企业归东方拓殖公司所拥有和经营,该公司系政府所办,其任务是开拓和扩大日本人在朝鲜的工业。当美国占领军进入南朝鲜时,那里的企业都处于停顿状态。随着占领的继续下去,许多企业情况变得更糟了,管理它们的日本技术人员也被遣返了。早在1945年9月21日,就已决定在南朝鲜日本人的财产不予赔偿。和农地的情况一样,直到1945年12月才把日本人的财产正式转归军政府管理。新设立的&ldo;财产管理人&rdo;逐步对这些财产进行控制。在对于最终如何处理这批财产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时,地方上的财产保管人也对这些产业进行一些买卖。军政府里有少数人员在出售办法方面不合规定、徇私以及非法活动,都使情况变得更加混乱。在占领两年以后,军政府终于下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次全面检查使财产保管人对于他所掌握的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有一份准确的记录。由于没有一个朝鲜中央政府,美国军政府继续受托管理这批财产,准备以后移交给朝鲜政府,或出售给私人。到1948年2月,李承晚等朝鲜领导人指出,他们认为主要的工业归

国家所有较归个人所有为好。

在北朝鲜,苏联司令官决定了在处理日本人和与日459本人勾结的朝鲜人的农业财产和非农业财产时所应遵循的政策。工业资产、银行和交通运输系统都被没收了,置于人民委员会的支配之下。重要的工业都收归国有,并依靠苏联技术人员的援助尽快地进行修复。同时,和土地改革中的做法一样,政策明确承认&ldo;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rdo;的所有权。例如,在1946年10月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发出命令,要人民法院决定私有财产指的是什么。它下令说,凡属朝鲜人所拥有的工厂、工业、矿山和商业企业,都不列入国有化计划之内。银行奉到指令,要给私人工业和商号以短期贷款。最后一点:地方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不得干预银行的业务活动,也不得干预个人的财产状况的保密。虽然没有得到关于北朝鲜尊重私有财产权利究竟到什么程度的事实报道,但看来很清楚,其主要目标是尽快地恢复基础工业,而承认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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