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进行领导工作,或者从流亡地点指导工会工作;而日本被占领后,他们被释放出狱,并被允许有政治自由。同时,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经常在争夺工会的控制权,有几次盟军最高统帅部进行了直接干涉,以防止共产党人鼓动的罢工。盟军最高统帅部暗示,如396果言论自由的权利被滥用,可能不得不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这时,广大工人群众开始对那些职业鼓动家越来越表示不满。因此,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劳工运动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但是,由于劳动省已经成立,规定了新的劳动规程,劳工的前途看来
是光明的。
由于1945年10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民权的指令,战时由政府主办的劳3
动阵线组织都解散了,对劳工活动的种种限制也都取消了。发布指令后的第二周,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鼓励工人组织工会。于是工人领袖们立即开会商讨组成一个劳工联合阵线的基础。这一试图联合的努力失败了,后来作了又一次努力,也失败了,因为社会民主党人一直拒绝受共产党人控制,拒绝依附于他们。在这一年年底以前,采取了又一个重要的步骤来鼓励劳工运动的发展。1945年12月21日,国会批准了一项&ldo;工会法&rdo;,这项法令主要是仿照1935年&ldo;美国全国劳动关系法&rdo;订出的。它使工会的地位合法化,保证工人有组织起来的权利,并鼓励他们进行集体谈判。这项法令禁止雇主因雇员参加工会而加以歧视;根据这项法令建立了国家和都、道、府、县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它还规定了工会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公
共企业中的工人有权罢工。1
其后九个月里,在1946年9月通过&ldo;劳动关系调整法&rdo;以前,工人的活动有显着的增长。首先,工会会员增多和生活费用上涨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罢工次数空前频繁。罢工的矛头既指向雇主,因为工资太低,又指向吉田政府,因为他们未能控制通货膨胀。在许多次这样的斗争中,共产党人走在最前面,他们欢迎这种斗争,把它作为提高人民阶级觉悟的手段。1946年暮春,他们发动了一次&ldo;为生产管理权而进行的罢工&rdo;,即要求给工人以管理工厂的职权,并让工人分享工厂的利润。尽管强悍好斗的领导作了不少努力,但是广大的工人群众还没有觉醒到认识有组织的行动的潜在力量。19461见上文,原着第360‐362页。
2无论战前或战后的劳工运动史,都是复杂而又混乱的。关于这方面的简明记述,见博顿所编《日本》第94‐109页上米里亚姆?s&iddot;法利写的:&ldo;劳动关系&rdo;。更详细的记述,见米里亚姆?s&iddot;法利:《日本劳工问题的几个方面》(iriasfarley:4spectfjapan&rso;slaborproblels),纽约,约翰?戴为太平洋学会出版,1950年版。关于共产主义在劳工运动中的作用,见斯韦林根和兰格:《日本的红旗》。
3见上文,原着第323页;又见下文,附录(十二),原着第507页。
1此项法令的细节,见《总结》,第2期,1945年11月,第99页以下。
年夏季,有两大劳工联盟组织了起来,这一方面促进了工人的觉悟,一方面使得工人中的激进派和保397守派明显地分化了。一派是保守的全日本劳动组合总同盟,在它成立时声称有九十万零五千名会员。它的第一个主席是全国纺织工会主席松冈驹吉。他是社会民主党右翼的一个领导人,是国会会员,后来在片山内阁掌权时被选为众议院议长。在他的领导下,一个组织严密的总同盟发展起来了,它给予社会民主党人以积极的政治上的支持,拒绝在政治上与共产党人联合行动,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针上同意他们,例如要求推翻吉田内阁,要求增加工资以应付较高的生活费用等。其对立的组织,即左翼的全国产业别工会会议(产别会议),大致是同前者同时组织起来的,有一百六十万名会员。虽然它否认它与共产党人有任何正式联系,但是它表示出一种明显的对共产党政策的偏爱。这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其成员来自最爱闹事的工会,例如铁路和运输工人的工会。这一组织强调政治上独立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为了使罢工有成效,需要按照工业类别组织全国范围的工会。虽然在这个组织所属的许多团体中共产党人不到百分之十,但是他们往往对方针的制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由于一般的工会会员缺乏经验,这种情况引起的结果是共产党人控制了产别会议。例如,产别会议的主席听涛胜见和另一
个强有力的领导人士桥一吉后来公开宣布他们同共产
党人关系密切。1
同时,由于全国性的和都、道、府、县一级的劳动关系委员会都已建立,劳工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2根据工会法批准的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在1946年3月2日举行了开幕会议。但是,直到劳动关系调整法通过以后,
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才成为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重要因素。劳动关系调整法草案是在1946年4月提出的,是要在公众意见听取会上讨论的第一项国家立法。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订立和平处理争端的方法。它规定了仲裁、调停与和解这三种应遵循的步骤。必须仲裁的,只是那些影响公众福利和某些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争端。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出面仲裁。中央委员会和各都、道、府、县委员会都被赋予大权。它们由三个方面的成员组成,资方和398劳方可自由地选出他们自己的代表。第三方面则代表公众,其成员由劳资双方从政府推荐的名单中挑选。劳动关系委员会被赋予权力如下:调查研究劳动条件,传唤证人,调阅劳方或资方的记录和帐册,以及举行公众意见听取会。虽然劳方反对这一法案的某些条款,例如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工权利的条款,但是这一法案实际上对于劳工运动是大有好处的。这个法案照原来起草的文本于1946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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